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已废止解释 · 已废止 · 公布 2001-12-24 · 施行 2001-12-27 ·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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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30号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