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已废止解释 · 已废止 · 公布 1993-08-28 · 施行 1993-08-28 · 官方来源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文本快照 2026-09-19 · 入库核验 2026-09-2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

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1993年8月28日 法〔199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织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