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已废止法规 · 已废止 · 公布 2011-09-30 · 施行 — ·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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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文本快照 2026-09-19 · 入库核验 2026-0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 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附: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