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已废止法规 · 已废止 · 公布 1995-07-19 · 施行 — · 官方来源
条文目录(点击跳转)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文本快照 2026-09-19 · 入库核验 2026-09-23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1995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每年第二季度应当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署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国务院委托,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