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已废止法规 · 已废止 · 公布 2011-01-08 · 施行 — ·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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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文本快照 2026-09-19 · 入库核验 2026-09-23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承包内容。

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2至3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

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时,可参照本地区、本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进行适当调整。

上交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增长潜力并适当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确定。

第三章  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企业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由于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方有权提出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未规定纠纷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达成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受理该仲裁案件。

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均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复议裁决,或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均为终局裁决。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应当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承包方必须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章  企业经营者

招标可在本企业或本行业中进行,有条件的也可以面向社会通过人才市场进行。投标者可以是个人、集团或企业法人。集团或企业法人中标后,必须确定企业经营者。

国家鼓励企业法人投标经营其他企业,以促进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当扣减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直至只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承包前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

承包期间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补充的流动资金,列为企业资金。

承包期间利用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用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承包期间所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比例,分别列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企业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

企业完不成上交利润,先用企业当年留利抵交。不足时,用企业资金抵交。

第七章  附则

实行行业包干的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承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