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已废止法规 · 已废止 · 公布 2011-01-08 · 施行 — ·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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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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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厂长的条件和任免

一、有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革命精神,能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业务,懂得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大中型企业的厂长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小型企业的厂长一般不应低于中等文化水平,或者通过国家厂长考试,成绩及格;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委派任命;

二、按照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批准或任命;

三、企业主管机关招聘、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任命。

厂长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应当根据国家要求、社会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提出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的任期责任目标,经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应当作为对厂长考核、监督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厂长任期届满前,原任命或批准机关应当根据厂长在任期内的实绩,在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连任或离任的决定。

厂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必须向企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任命或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离职。

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厂长的建议时,企业主管机关应当在30天内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处理期间,厂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应当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

厂长在任期内因力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企业主管机关有权免除其职务。

厂长在任期内,企业主管机关和干部管理机关一般不调动厂长工作。

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三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

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人数一般应当为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一、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企业党政工团等脱产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三、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

企业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

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

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

行政职能科(室)科长(主任)和车间主任,在厂长或分管的厂级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或分管的厂级负责人负责。

厂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厂长指定1名厂级负责人代理其职务。

有关会计、统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的调整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厂长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厂长的职责

厂长应当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厂长应当组织职工群众切实做好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厂长应当支持企业共青团和科协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  厂长的权限

厂长同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厂长有权作出决定。

厂长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人选方案,厂长应当倾听各方面意见,经充分酝酿后提出。

除经营亏损企业外,厂长对确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可按国家规定予以晋级。

厂长对违纪职工,有权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辞退职工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厂长对厂级干部的奖惩、调资、晋级和对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人员的奖惩、调资、晋级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

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竞争能力,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

三、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交税利连续3年以上有较大幅度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

四、创优质名牌产品,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五、推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成绩显著,有重大技术突破,或为企业创造了自我发展的条件;

六、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效果。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

二、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2011年1月8日删除)

三、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

六、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