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已废止法规 · 已废止 · 公布 1987-07-26 · 施行 — ·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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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文本快照 2026-09-19 · 入库核验 2026-09-23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

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进口的设备到达后,企业应当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确定。

企业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查清原因,并按照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地方各级工业交通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对现有设备操作、维修工人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企业对设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章  附则